兩男子共同開辦一鋁錠加工廠,未建設配套廢氣治理設備,未經許可擅自投入生產,生產過程中排放的廢氣廢渣未經廢氣治理設備直接排放,嚴重影響周邊環境。近日,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一審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兩名男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同處罰金5000元,并責令該鋁錠加工廠修復被污染的土壤,恢復原狀。
2018年10月25日,金溪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某鋁錠加工廠檢查時發現該廠未建設配套廢氣治理設備,擅自投入生產,生產的廢氣廢渣直接排放,嚴重影響周邊環境。2019年3月29日,金溪縣人民檢察院聯合金溪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廠進行督查,發現該廠對金溪縣環保局下達的執法文書置若罔聞,在供電部門斷電的情況下私自搭電恢復生產,在煉鋁的過程中產生的廢渣擅自傾倒在廠區附近的裸坑中,嚴重污染周邊土壤。廢渣傾倒點的下方土壤經鑒定鎘超標高達3.9倍,且相對對照點土壤,其氟化物嚴重超標,最高超出90倍。另查明,上述鋁錠加工廠的股東系徐某1,徐某2。金溪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了公益訴訟,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1,徐某2已向環保部門繳納了環境損害鑒定費3萬元,并繳納了生態環境修復費12.6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1,徐某2在未獲得環評手續未安裝廢氣治理設備的情況下,私自生產鋁錠,將生產廢渣傾倒在廠區附近,導致嚴重污染周邊土壤,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是共同犯罪。案發后,被告人徐某1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1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2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2認罪認罰,可酌情從輕處罰。兩被告人交納了生態環境修復費等費用,可酌情從輕處罰。兩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私自生產鋁錠,將生產廢渣傾倒在廠區附近,嚴重污染周邊土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廢氣治理設備廠家提醒大家,任何行業在生產過程中都不能直排廢氣,對于企業而言,安裝廢氣治理設備不僅有利于企業廢氣達標排放還有利于實現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