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污染環境案,均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責令該鋁錠加工廠修復被污染的土壤,恢復原狀。
2018年10月,江西省金溪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在對當地一家鋁錠加工廠檢查時,發現該廠在未建設配套有機廢氣處理設備的情況下,便擅自投入生產,生產的廢氣廢渣直接排放,嚴重影響周邊環境。2019年3月,金溪縣人民檢察院聯合當地環保局對該廠進行督查時,發現該廠對環保局下達的執法文書置若罔聞,在供電部門斷電的情況下,私自搭電恢復生產。督查中,還發現該廠將煉鋁過程中產生的廢渣傾倒在廠區附近的裸坑中,嚴重污染周邊土壤。廢渣傾倒點的下方土壤經鑒定,鎘超標高達3.9倍,且相對對照點土壤,其氟化物嚴重超標,最高超出90倍。
另查明,上述鋁錠加工廠系金溪當地兩位村民合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兩人向環保部門繳納了環境損害鑒定費3萬元、生態環境修復費12.6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兩人在未獲得環評手續的情況下,私自生產鋁錠,將生產廢渣傾倒在廠區附近,導致嚴重污染周邊土壤,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且是共同犯罪。兩被告人將生產廢渣傾倒在廠區附近,嚴重污染周邊土壤,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環境侵權的民事責任。根據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總結,任何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都不要存在僥幸心理,生產排放廢氣就要安裝有機廢氣處理設備,避免廢氣超標排放。